今日,在杭州举办的中国创投高质量发展大会暨第二届人民币基金退出高峰论坛上,中国投资协会副会长、创投委会长沈志群发表主题演讲时指出,探讨多元、畅通、便利、高效的人民币基金退出之路,也许可以成为破解创投行业诸多难题的关键点、突破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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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投行业迎来大发展转折之年7月9日,国务院正式发布《私募投资基金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在我国股权投资行业特别是创投界引起了广泛关注和强烈反响。沈志群表示,对这一新《条例》最权威最重要的解读,还是应该认真学习领会6月16日李强总理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讨论包括《条例》在内几个文件时的重要指示精神,特别是和股权投资、创投行业密切相关的几点重要决定。
沈志群归纳为四个方面:一是“要把支持科创型科技型企业作为重中之重”。预示着我国科技创新项目,高新技术企业,科技成果转化将迎来新一轮快速发展,科技自立自强进程进一步提速,科技产业为创业投资带来了巨大的投资需求,市场前景广阔。
二是“加快形成以股权投资为主、股贷债保联动的金融服务支撑体系”。这是在中央政府会议上第一次明确出现“以股权投资为主、股贷债保联动”的新提法,股权投资在企业特别是科技型中小企业融资中成为“主角”的定位,前所未有。
三是“要加强监督管理与发展政策的协同配合,对不同类别私募投资基金特别是创业投资基金实施差异化监管”。按照由市场决定创投资源配置的原则,把股权投资特别是创业投资基金与私募证券投资基金区别开来,实施差异化监管改革一旦真正落到实处,将极大地释放创投活力,促进行业加快发展。
四是“抓紧出台促进创业投资基金发展的具体政策”。
沈志群表示,目前,国家有关部门正在按照国常会精神,广泛听取征求行业意见和建议,根据2016年“创投国十条”发布以来七年的实践和新的情况,抓紧制定并尽快出台进一步引导扶持规范促进创投高质量发展的具体政策和改革措施。可以预见,以贯彻落实6月16日国常会精神为契机,2023年将成为我国包括创业投资、产业投资和并购投资在内的股权投资行业新一轮大发展的转折之年、开启之年、提速之年。
从退出入手破解创投难题但《条例》的发布并不意味着我国创业投资行业多年形成和积累的一系列难题,包括基金备案难、募资难、投资难、退出难、立法难等难题在短期内都能得到解决。
就在7月27日国务院政策例行吹风会上,中国人民银行副行长张青松也提出了不断丰富创投基金退出渠道的思路,包括推动注册制走深走实,不断提高上市的融资效率,发展创投二级市场基金,扩大私募基金份额转让试点范围,活跃并购市场,发展与并购活动相关的并购贷款等举措。可见解决创投退出难题,已成为政府部门关注的重点。
如何在诸多难题中找到一个重点突破口,找一个“动一发牵全身”的关键环节,依靠政府、行业、企业集思广益,共同发力,破解难题,探寻一条推动创业投资高质量新发展的新路子至关重要,沈志群认为,从人民币基金退出方面着手非常关键。
从退出入手破解创投各类难题,沈志群表示,主要基于以下几点考虑:
第一,创投行业是一个“以退为进,量出而入”的行业,能否顺利退出,是出资人决策进入创投基金的主要因素之一。我国已作为全球第二大经济体,“不缺钱”是客观事实。问题是如何通过制度安排、政策设计和法律规范,支持、鼓励和引导更多的各类资金出资创投。毫无疑问,畅通便捷的退出,有利于吸引更多的社会资金、长期资本进入一级资本市场,缓解并从根本上解决创投行业募资难题。反之,退出渠道不畅,甚至形成基金退出的“堰塞湖”,吸引社会资金来源,扩大长期资本供给,只能是一句空话。
第二,多层次资本市场是创投行业退出的主要渠道。我国的多层次资本市场经过二三十年的建设,已经基本形成比较完整的市场体系,不仅有资本二级市场,也有资本一级市场;不仅有上交所、深交所、北交所等公开交易市场,也有新三板、各地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我国创投发展经历几次爆发式增长期,都和资本市场发展,如创业板、科创板、新三板的启动,全面注册制改革带来基金退出预期利好增强密切相关。因此,推动多层次资本市场功能的完善和充分发挥,是加快创投基金市场化退出的重要基础。7月24日,中央政治局会议提出,要活跃资本市场,提振投资者信心。沈志群认为,不应简单理解为仅仅指活跃股票证券市场,活跃资本一级市场,提振出资人、投资人信心同样重要。
第三,多元化的退出方式是解决创投基金退出难题的重要途径。多年来中国创投基金的退出方式,首选的一直是被投企业通过IPO公开上市实现退出,近年来随着借鉴创投发达国家的实践经验,根据中国创投运行的实际情况,加快建立股权份额转让交易市场和发展股权二级市场基金(S基金),大力发展并购投资行业,开展实物分配股权试点等方面,开始起步但进展缓慢,尤其是并购投资非常滞后,应该成为解决创投基金退出难题重点的主攻方向。他也希望央行提出的“活跃并购市场,在整个创投基金退出转化过程中发挥积极作用”的思路尽快出台具体政策。
第四,全面提高创投基金退出效益是行业高质量发展的根本任务。对于创投行业这样一个依靠股权增值退出实现效益的投资行业,退出效益是一个事关行业能否良性循环持续发展的重大问题。创投活动的各类主体,包括政府和市场的出资主体、投资主体、基金管理主体、被投企业主体,具有不同的效益目标,在顺利退出同时实现有效退出,是对创投行业和企业自身能力水平的主要检验标准。
第五,从解决创投退出难题入手,有利于更好地发挥政府的作用。无论是拓宽创投退出渠道,还是完善创投退出方式,如政府引导基金和国有创投资本的退出办法,股权份额转让交易规则,创投基金投资持有期和上市后股权减持期“反向挂钩”,基金投资者特别是个人有限合伙人退出收益的税收税率,都涉及相关制度安排、政策设计和法律规范,必须预先妥善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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